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4611-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点击查看原文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点击查看原文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前30日,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医疗机构增加配制范围或者改变配制地址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点击查看原文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实施对象 | 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事项的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92618 | 投诉电话 | 0531-88592609 88592696 820831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