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4608-0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点击查看原文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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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实施对象 | 山东省辖区内合法登记的药品生产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92612 | 投诉电话 | 0531-88592696 88592609 820831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