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4603-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点击查看原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点击查看原文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点击查看原文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化妆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实施机关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查看原文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逾期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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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实施对象 |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许可事项延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2083189 | 投诉电话 | 0531-88592609 88592696 820831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