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38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点击查看原文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点击查看原文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1月国发〔2013〕44号)第19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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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处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2083172 | 投诉电话 | 0531-820531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