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3108-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限制出口技术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点击查看原文 2.《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点击查看原文 3.《禁止出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2月商务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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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山东省商务厅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
实施对象 | 技术出口经营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省科技厅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2083187 | 投诉电话 | 0531-820831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