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2920 | ||
权力事项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5号通过,2017年3月、2018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点击查看原文 2.《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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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处 |
实施对象 | 用海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2083149 | 投诉电话 | 0531-820831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