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2份;
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4份;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购源协议原件;
6、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原件;
7、书面申请(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