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9-06-29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1、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仅限重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面申请(红头文件);

4、经审批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包括市局审批的附市局审批意见原件);

5、《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现场核查表》(市局盖章原件);

6、《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活动种类与范围表、辐射安全与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表、辐射防护与检测设备登记表、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7、现有或拟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三张表格都盖单位公章, 没有的项目填无);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书(法人亲笔签名);

10、成立管理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文件;

11、管理机构领导或指定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指定专人本科(II类射线装置,I、II、III类放射源);

12、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3、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监测方案、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

1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5、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辐射防护与检测设备发票复印件);

16、单位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