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问题

发布日期:2019-06-28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5、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6、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