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4、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6、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7、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