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发布日期:2019-06-27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4、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6、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7、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