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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发布日期:2019-06-26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就近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1.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