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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办理时限?

发布日期:2019-06-26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