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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核准后,需要携带哪些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发布日期:2019-06-24 信息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
登记管理机关网上核准后,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携带下列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纸质材料应当与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保持一致。登记后申请材料将存入档案,标注“可为复印件”的,原件如不方便提供可提交复印件,除编委、编办文件外,复印件需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举办单位加盖公章)。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原件,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加盖公章)。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可为复印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可为复印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名,不必加盖公章)。
(七)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原件,举办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八)住所证明文件:
1.使用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
6.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原件)。
(九)其他相关文件:
1.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可为复印件);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可为复印件)、承诺事项证明(原件)、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原件)等;
3.重新申领证书的,提交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可为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加盖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或利润表,加盖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事业单位出具举办单位盖章确认的整改文件(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