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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如何确定?最低限额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9-06-24 信息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5号)规定,由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市及市以下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由各市自行确定。
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其具体数额由举办单位依据上述规定确定。事业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