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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9-06-24 信息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普通合伙所:至少有3个执业3年以上且无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专职律师担任合伙人;30万以上设立资产;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至少有20个执业3年以上且无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专职律师担任合伙人;1000万以上设立资产;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律所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出资份额承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律所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这种模式适当降低了合伙人的债务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