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发生下列变化的,不需要现场核查:
(1)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2)同一食品类别内增加产品品种明细、执行标准名称发生变化、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且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未发生变化的;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对应变更信息处详细填写变更情况);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时提供);
(4)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 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提供);
(6)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及现场核查的情况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发生下列变化的,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1)食品生产者增加食品类别或产品单元的;
(2)食品生产者迁移生产地址的;
(3)同食品类别下增加产品品种明细,现有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关键环节控制程序变化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
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对应变更信息处详细填写变更情况);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其他材料按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程序要求的材料内容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