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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调查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和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9-06-21 信息来源:省统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4月 国务院令第168号)第五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需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