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符合规定且报送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12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后备案事项,在省属企业作出决策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 |
实施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531-85103606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改革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1-85103537/85103707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不设立办事窗口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1923办公室。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 |
省属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其改革方案经省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须报省政府批准。省属二级企业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属企业及相关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审批报送材料
1.关于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请示;
2.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3.有关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不设董事会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情况,以及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保全证明;
6.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8.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9.前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事后备案报送材料
1.关于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报告;
2.企业对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3.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4.有关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不设董事会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情况、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7.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8.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1.报送申请(备案)材料;
2.办理并告之结果。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13〕3 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意见(试行)》(鲁办发〔2015〕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