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日期:2018-09-01 信息来源:省地税局
法定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实施机关 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办事对象 法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 受理条件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3

发票专用章印模


首次核定时提供

4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发票领用簿》



  • 办理流程

  •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