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发布日期:2018-09-01 信息来源:省地税局
法定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即时办结
实施机关 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办事对象 法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 受理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不需提供,只需出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