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结 |
实施机关 | 税务局 | 咨询电话 | 12366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1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2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 不需提供,只需出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