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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4 信息来源:省经信委

鲁经信综〔2018〕82号

 

关于公布山东省涉企保证金

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中关于清理取消涉企保证金的有关要求,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我省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经信综〔2017〕474号),在全省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和鲁政办发〔2017〕71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的范围、原则、措施和工作要求,迅速开展自查清理、建立清单等工作。目前,各省直部门(单位)、各市涉企保证金事项已审核完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一律予以取消、一律不得新设。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同时,在《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内但未列入我省《目录清单》的涉企保证金事项,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省直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单位)以及各市、县(市、区)及其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这一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件:山东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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