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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7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费,即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驾驶人满分教育,不再缴纳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费。

  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