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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管理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2017﹞第1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0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

各市农业局(农委): 

  现将《山东省农药管理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2017〕第1期)》印发你们,请加强对辖区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 

                   山东省农业厅 

                  2018年1月5日 

 

山东省农药管理评审专家委员会

会议纪要

(〔2017〕第1期)

  2017年12月29日下午,山东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农药管理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褚瑞云同志,在省农业厅805会议室主持召开山东省农药管理评审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4个审查组的审查情况汇报,与会农药管理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和4个审查组代表就审核通过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兆丰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事项进行了表决,并讨论通过了农药生产许可工作亟待明确的几点具体要求。褚瑞云同志作总结讲话。 

  会议认为,我省首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进展顺利。省农业厅从12月26日受理材料后,立即组织了4个专家审查组于12月27日分赴济南、青岛两地4家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紧、任务重,但各位专家尤其4位组长,工作主动细致、敢于担当,圆满完成了审查任务。济南、青岛两市农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审查组工作。此次审查活动,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发现了问题,为后续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工作开了好头,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正视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申请提交的材料不全,尤其是农药三批次试生产原始记录与生产许可的要求差距较大;二是申请提交的材料与实地核查情况不尽一致,有的企业缺少工信部核发的生产许可批准文件;三是审查用表格式不统一,内容还需进一步充实完善。 

  会议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要求,进一步完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一要细化提交材料内容。农药三批次试生产原始记录应真实记录试生产过程,与工艺流程、操作规程一致;生产运行检验原始记录中,原材料进货检验或查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应齐全。二要统一审查用表格式、内容,专家承诺书中“审查产品名称”更改为“审查内容”。三要严格规范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批准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提交产品登记证,原药企业应有国家工信部核发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对无批准文件的企业申请原药生产的,按企业新增原药生产申请核发生产许可。 

  会议原则同意: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种原药、17个剂型)、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5个剂型)、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5种原药、12个剂型)、山东兆丰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个剂型)等4家企业的生产范围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会议还就进一步完善农药生产许可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1.申请企业要对专家审查组核查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农业厅。 

  2.企业申报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凡包含除草剂、杀鼠剂或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要在申请材料中特别注明。 

  3.企业申报的剂型名称,以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的名称为准。 

  4.企业变更生产范围,须交回原生产许可证再核发新证,原生产许可的有效期不变。 

  5.农药生产许可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用按规定核发、报销,均由省农业厅承担。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