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17〕8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我省以2016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57714元为基数,确定了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7.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应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