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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03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
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工作机制

  省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强化物价、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审查对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建立自我审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34号文件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有序清理存量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的清理工作。

  五、定期开展评估

  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六、完善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加强培训学习

  联席会议要抓好学习宣传,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级、各部门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