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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除异常名录

发布日期:2017-11-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商局
问题描述
本公司注册后,因家里出事,没来得及在注册地办公,也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前不久决定注销公司,发现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人前往注册地工商所(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工商所)办理注销和移除异常名录手续,告知我系统无法移除,如“变更注册地”方能解除异常。工作人员很负责也很热情!可是变更地址,需要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不仅要花费很多,还需要很长时间。不办理移除异常名录,又担心影响征信。所有请工商局的领导根据我的情况,给予关照一下,有简单的办法能够移除异常名录(不必变更注册地,毕竟变更还是要注销的)
根据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地址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人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住所能够取得联系,是企业法定义务,在注销之前的任何时刻都应该遵循,或者变更住所,或者能够原住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另外,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此,建议你公司依法变更住所登记或者能够通过现登记的住所重新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