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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3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省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管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健全乡镇(街道)有关监管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管。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为行政机构,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的副主任;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核定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其他乡镇(街道)一般不少于3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整合乡镇(街道)有关职责和人员编制,设立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为行政机构,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的副主任,核定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村庄(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工作。 


  (三)环境保护。在加强完善县级环保部门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的基础上,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配合县级环保部门按区域派驻的监管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配备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办法的同时,明确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担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县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关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二、加强乡镇(街道)监管力量


  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编制资源下沉,最大限度充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一线监管人员编制,确保有足够力量履行监管职责。要根据乡镇(街道)产业结构和监管任务,充分发挥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优化相关领域人员结构。鼓励创新乡镇(街道)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统筹使用行政、事业编制,采取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的方式,合理调配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安排乡镇(街道)年度用编进人计划,要优先用于补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环境保护、检验检测、工程服务等服务事项,弥补乡镇(街道)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在村(社区)设立安全监督协管员,协助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


  乡镇(街道)要建立在岗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和业务知识培训,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事故处置、政策宣传能力。


  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一)理顺条块职责关系。县级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监管工作的指导。县级部门按区域派驻的监管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合理调配工作力量,主动加强与乡镇(街道)相关机构的衔接配合,推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乡镇(街道)要大力支持上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日常巡查、信息报告、政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相关统计、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倒逼落实和推进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监管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制定目标责任考核、诚信约束、应急值守、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制度和措施,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建立乡镇(街道)综合监管执法平台,统筹辖区内相关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和基层监管力量,工作上由乡镇(街道)统一协调,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等监管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环节。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思路,积极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抓紧落实乡镇(街道)相关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确保相关工作在乡镇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健全基层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配齐监管执法装备,改善监管执法工作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