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9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6〕2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59项,其中行政许可46项、行政处罚79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20项。削减事项中涉及修订法律法规的2项,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再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市县部门实施相关权力;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机关要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将省级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附件: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