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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0-17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日照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鲁政字〔2016〕228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日政呈〔2016〕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日照市及莒县、五莲县、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集中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对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法制办、省编办。


  附件:1.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2.莒县、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3.东港区、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4.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5.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