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 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咨询电话 | 0531-67866286 |
责任处科室 | 绿色食品认证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1-67866282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1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302室,办理时间为(8:30-12:00;13:00-17:00) |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单位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现场检查——委托定点监测机构检测——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专家评审、审批、颁证公告。
按规定收费
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