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