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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档案局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