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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荣誉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档案局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号):“凡符合授予《荣誉证书》的地方和部队的档案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以上人员登记表’,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分别报送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总参办公厅审查批准授予,报国家档案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