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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档案局

《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