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资质认定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国家保密局

受理条件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1-6为基本条件)。

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5、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7、保密制度完善(7-13为保密条件)。

8、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9、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10、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11、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1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13、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14、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14和15为禁止条件)。

15、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