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1-6为基本条件)。
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5、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7、保密制度完善(7-13为保密条件)。
8、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9、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10、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11、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1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13、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14、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14和15为禁止条件)。
15、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