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总体方案及安全保密方案已经通过由系统建设使用单位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派人参加的审查论证。
2、承建单位具有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3、具有负责日常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4、通过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授权的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机构的检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