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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根据《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规定,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和评选认定程序等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10.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1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被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两年以上。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被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4.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红章,复印无效)。

6.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接关系证明(加盖农业部门红章,复印无效)。

8.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包括实际纳税额、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公章)。

9.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 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

10.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

前8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审计报告需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各市审核。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各市农业局(农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四)认定程序

1.中介机构审核。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按照评审办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审打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2.专家评审。从农业产业化项目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封闭会议形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名单审核。省农业厅汇总中介机构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4.名单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文件公布。

(五)申报评审时间

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时间以山东省农业厅官方网站山东农业信息网发布的申报通知及发各市农业局(农委)正式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