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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1.受理。公民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2.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指派。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4.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