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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任职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任职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7.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和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