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法》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