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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其他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目前职业身份(状况)的有效证明。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