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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

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

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

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

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

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

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