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
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
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
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
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
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
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