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当事人可以就哪些专利纠纷提出调解请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5-12-23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请求,可以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1)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项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