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请求,可以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1)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项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