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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国防科工办

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范围是省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般船舶生产(包括建造、改装)企业,包括钢质一般船舶、铝质一般船舶及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的生产企业;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不在评价范围。

评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申请评价企业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船舶生产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地方发展规划要求,具备相应级(类)别的船舶生产基本条件。

符合评价基本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填写《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并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上报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对评价合格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