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国防科工办

(1)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2)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9)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 (WJ9072)的要求;

(10)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1)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12)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