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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畜牧兽医局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地畜禽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布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