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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于多长时间内缴纳罚款?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日起算,于15日内缴纳罚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