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
2、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
3、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5、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