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质监局

1、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2、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3、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

4、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

5、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6、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