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质监局

1、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3、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

4、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5、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